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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18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2018年全国渔业渔政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落实好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等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持续推进渔业绿色、安全、融合、开放、规范发展,促进绿色兴渔、质量兴渔、品牌强渔。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大力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 (一)出台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出台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工作要求和重点任务,召开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现场会,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二)全面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 年底完成水产养殖主产县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开展专项督查,通报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研究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做好养殖水域滩涂确权登记工作。 (三)深入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500个以上,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10个以上。新创建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30个左右,力争全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到3000万亩以上。加强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研发和试验示范,大力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全面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广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循环水养殖、海水立体生态养殖等健康养殖模式。 (四)切实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整治 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推广使用养殖网箱废弃物收集设施,支持集中连片池塘开展生态化进排水系统改造,支持工厂化养殖开展循环水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出台实施《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业面源污染普查。研究制定养殖容量技术标准,探索建立水产养殖容量管理制度。 (五)加强现代水产种业建设 建设一批种质资源场、育种创新基地和品种测试中心,审定并推广一批水产新品种,开展新品种区域测试,推进国家海洋渔业种质资源库建设,探索建立重点水产养殖品种联合育种平台。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格苗种生产许可核发,规范水产新品种审定。
二、大力推进渔业产业融合发展 (六)加快推动加工业发展和市场体系建设 召开渔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工作现场会,推动成立水产品绿色加工技术评定专家委员会,建立水产品加工绿色发展技术目录。加强水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管理,增补一批水产品加工技术研发分中心,开展水产品加工技术供需对接活动。促进水产品加工装备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推动加工装备改造升级。积极参与“三区三园”建设,创建一批产值超50亿元的水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推选一批更加优质水产品品牌。做好产销对接,发布主导水产品产业发展报告。 (七)深入推进休闲渔业发展 继续实施休闲渔业“四个一”创建,培育休闲渔业带头人和管理人才200名以上,评定国家级最美渔村(休闲渔业主题公园)20个以上、全国示范性休闲渔业文化(会展、赛事)活动20个以上、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60个以上。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监测,编制《休闲渔业产业发展报告》。出台《关于推动休闲渔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八)不断提升渔业信息化支撑能力 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实施“数字渔业”示范项目建设。建立完整的渔情数据监测发布机制,完善水产品市场监测、跟踪制度,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的分析、预测和研判,多渠道、多形式发布产品价格指数。推进渔业渔政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为基础,构建全国渔业渔政综合管理平台。探索挖掘一批渔业信息化技术应用的典型和模板,积极引导信息化与渔业充分融合。抓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 (九)深入推进渔业扶贫 制定2018年渔业扶贫及援疆援藏行动方案,召开现场会,推进渔业部门、科研院校和龙头企业与贫困地区签署合作协议。打造渔业产业扶贫典型模式,组织开展现场观摩、技术培训活动,推动扶持政策向贫困地区倾斜。
三、大力推进渔业水域生态修复工程 (十)抓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 推动出台《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快编制《长江珍稀水生生物保护工程建设规划(2018—2020)》。加快设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基金。启动实施一批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工程。积极引导捕捞渔民退捕转产,做好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加快推进全流域实施全面禁捕。在通江湖泊实施禁渔期、禁渔区等资源管理措施。筹备举办第二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论坛。 (十一)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制度建设 启动江河湖海禁捕、限捕区域划定工作。实施黄河禁渔,推进重点水域的禁渔工作。进一步完善幼鱼保护和伏季休渔制度。继续组织落实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总结并继续组织浙江、山东限额捕捞试点,启动福建、辽宁和广东试点工作。 (十二)切实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2018年全国压减渔船不少于4000艘、功率不低于30万千瓦。推进《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和宣传贯彻。研究制定休闲渔船管理规定及检验规则。落实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改革,推动地方制定小型渔船控制指标,开展海洋小型渔船“三证合一”改革研究。全面推进渔船检验“四大体系”建设和渔业船舶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研究制定深远海养殖设施检验法规,开展海洋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和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整治渔船“船证不符”和“异地挂靠”。 (十三)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修复 加快3000吨级渔业资源调查船建设,继续实施渔业资源调查和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举办6月6日“放鱼日”活动。全年增殖放流水生生物400亿尾。新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20个。召开全国海洋牧场建设现场会。发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评价办法和指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乡水系环境治理。 (十四)继续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组织实施好中华鲟、长江江豚、斑海豹、中华白海豚等重点物种保护行动计划,发布实施海龟保护行动计划。成立全国斑海豹保护联盟和海龟保护联盟。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履约执法培训。举办第九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四、大力推进渔港渔区振兴 (十五)加强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 推进发布《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7—2025年)》,推动将沿海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约束性指标进行目标责任考核。推进将渔港经济区纳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组织实施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开展专项督导和绩效评价。 (十六)推进渔港监督管理 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渔港振兴的意见,推动渔业执法部门驻港监管。推进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推行渔获物可追溯绿色标签管理。探索建立渔港港长制,推动实施船舶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强化船籍港和停泊港管理,推行渔船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分级管控,推进船长记分管理。继续开展文明渔港创建,增加生态等创建内容。开展渔港防污染试点。
五、大力加强渔业安全监管 (十七)强化渔业安全生产 继续推进平安渔业创建,开展全国渔港监督与安全监管业务轮训。开展安全生产督查。修订完善渔业安全事故调查统计制度,积极推动渔业部门参与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扎实推进渔业无线电规范管理,加强渔业航标、岸台基站的管理维护和优化布局,做好渔船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管理等职能承接。强化应急值守,加强重点时期安全防范。 (十八)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 积极参与农业质量年活动。从用药、生产记录、饲料等方面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管,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实施“零用药”试点,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年监测样品1万个以上,开展“三鱼两药”专项整治,力争产地水产品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继续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加快制修订绿色养殖、海洋牧场建设、转方式调结构等行业重点急需标准。继续做好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加工经营工作,促进河豚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加强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舆情监测工作,做好应急处置。 (十九)强化水生生物安全 总结推广江苏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经验,在山东、浙江、天津等省份开展试点。加快建立渔业官方兽医队伍。继续组织实施疫病监测,及时开展疫情处置,重大疫情及时控制扑灭。开展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测试,制定无规定疫病苗种场建设规范。加强渔用疫苗研发推广,开展自家疫苗试点。落实《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建设规划》,加快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试验基地、参考物质中心和省级、区域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前期工作。
六、大力推进渔业走出去 (二十)深入推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 全面落实《“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严控渔船规模,建立新增远洋渔船项目专家论证机制,继续实施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推进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稳妥推进专业南极磷虾渔船建造。继续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违规渔业行为,组织召开远洋渔业规范管理经验交流会,研究建立远洋渔业企业履约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开展明星企业创建活动,完善并继续实施远洋渔业“黑名单”制度,强化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妥善处置远洋渔业涉外事件。 (二十一)深入参与国际渔业事务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区域渔业组织事务,深入参与国际渔业治理规则制定。加快研究批准《港口国措施协定》等重要国际文书。认真履行负责任国家义务,坚决打击IUU等违法违规渔业活动。组织落实好周边渔业协定的谈判与执行。切实加强涉外渔船管控,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加强与重要国家渔业对话,深化与“一带一路”相关重点国家双边渔业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进水产养殖走出去。组织实施好澜湄机制早期成果项目,推动建立澜沧江—湄公河“1+5”水生生物保护合作平台。 (二十二)深入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 统筹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好美国《进口水产品监管规定》和《鱼及鱼产品进口规定》应对工作。加强进口水产品贸易监测和分析,探索建立进口水产品监管机制。加强双边贸易谈判,组织实施好特定水产品进出口国际认证制度。积极参与WTO渔业补贴谈判。
七、大力推进渔政执法和法律体系建设 (二十三)组织实施“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组织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根据渔业绿色发展重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伏休执法、长江珠江淮河黄河海河等流域禁渔执法、内陆边境水域执法、水生生物保护区执法、沿海养殖滩涂整治、海洋渔船规范管理等专项行动。 (二十四)加强渔政队伍建设 组织做好中国渔政成立60周年系列活动。开展渔政执法人员能力培训,组织渔政执法资格考试,年底前完成2017式制服自然换装,继续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 (二十五)协调推进渔业法制建设 推动《渔业法》修订进程。积极推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修订出台《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加快推进渔港管理立法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修订,加快修订《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制定《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八、大力推进渔业改革创新 (二十六)强化科技支撑 推进渔业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创新联盟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渔业体系建设,推动渔业科学技术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推动重大科研项目的设立和实施,加强新品种培育、节能减排、稻渔综合种养、渔业装备、海洋牧场、生态修复、负责任捕捞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加强新品种和稻渔综合种养、循环水、集装箱养鱼等先进技术模式的示范推广,继续深化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二十七)抓好油补政策实施和改革 加大督导检查、绩效考核、宣传培训等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督促各地按照“省长负责制”要求,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实施与管理,加快和规范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发放,以推进渔业转型升级为重点,统筹使用油补“退坡”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继续推进深化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改革。 (二十八)加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开展渔业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行动。选树一批渔业新型经营主体典型。创新政策扶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渔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关系。 (二十九)推进渔业改革试验试点 开展渔情统计抽样调查试点。建设好浙江省国家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和舟山市国家绿色渔业实验基地。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宣传与舆情办出品 来源:农业部 海洋知圈 编辑:翁国宝 许金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