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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本协会名称为厦门市渔业协会 (以下简称为本协会 ), 英文名称为 Xiamen Fisheries Association(缩写为 XMFA) 。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水产及相关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政策引导,督促行业自律,促进渔业经济与技术交流,拓宽思路,共同发展,构建厦门现代渔业。 第四条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接受市海洋发展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 : 厦门市蜂巢山路39号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开展行业调研,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二)协助制定行业规章,促进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讲座、业务培训,开展行业内外的各种交流活动,提高行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通过展会、学术研讨和考察等形式,加强同台湾地区及国内渔业民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 (五)组建专家组,开展渔业经济技术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行业的经济动态及相关技术、信息 , 开展咨询服务 , 组织相关培训。 (六)努力办好《厦门渔业》信息会刊。若有条件允许,可建立协会门户网站。 (七)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必须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必须是在本地区合法从事渔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的技术交流、培训考察、展会交易等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受有关资料信息;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规、违纪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预结算;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守则; (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开展工作,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单位和秘书长组成;作为理事会的常务理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捕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单位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单位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推荐、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经理事会选举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务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草拟计划和总结,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等相关重要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名称)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财务按照《会计法》、《厦门市行业协会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等,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6日第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