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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协会行业自律规范厦门市渔业协会行业自律规范
为进一步推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渔业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厦门市渔业行业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厦门市渔业协会章程》、《厦门市渔业行业自律公约》等规定,经厦门市渔业协会相关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厦门市渔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开展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应以依法合规、自律诚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自我约束、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渔业协会可以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行业诉求以及生产经营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生产经营自律细则。 第五条 坚持“合规经营、诚信尽责、专业运作”的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共同构建良好市场生态,不断助力渔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坚持将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合理制约、相互监督、切实有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标准化筛选流程,做好严格资格审查工作。 第八条 建立并执行内部应急预案,做到对渔业产品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的持续监测和及时处理。 第九条 在从事渔业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合作协议及渔业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消费者充分披露真实信息。 第十条 注重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消费者深化对渔业产品的理解,共同反对违规宣传、销售误导、诋毁同业、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行为。 第十一条 注重强化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道德,保持诚信和尽责,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等。 第十二条 强化信息披露,注重披露信息的易懂性和易得性。通过合法披露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及风险提示,使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特征,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第十三条 厦门市渔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的自律管理工作,组织对各会员企业遵守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监督检查,各会员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厦门市渔业协会所属各分会协助开展会员企业生产经营自律管理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受厦门市渔业协会指导,并向厦门市渔业协会报备。 第十五条 厦门市渔业协会和各分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信息收集。收集违反自律规范要求的问题线索,掌握行业动态。 (二)风险监测。持续监测生产经营可能违反自律规范要求的风险领域。 (三)情况核实。通过定向约谈、调查、检查等方式确认相关信息真实性。 (四)做出自律决定。根据核实情况,研究决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五)信息共享。与监管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厦门市渔业协会对外公布线索收集渠道,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的问题线索。 第十七条 厦门市渔业协会对各会员企业遵守规范情况进行评价与处理。 (一)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二)在厦门市渔业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三)对于违反自律规范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厦门市渔业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厦门市渔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范经厦门市渔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