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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会员管理制度

厦门市渔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成立会员管理部,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全部会员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会员管理部成立之前,会员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协会会员要分类管理,分类方法有四种:

1. 按照会内职务

2. 按照会员单位类型

3. 按照会员所在区域

4. 按照会员所在行业

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第三条 协会要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

1. 会员登记表

2. 会员单位的情况简介

3. 会员的会内工作记录。单位会员其会员登记表要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用单位负责人的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要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或用本人的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准确、全面的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协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第四条 协会要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在通信方式方面不能存在盲点和错误,以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的联络。

第五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工作,要进行会员考核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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