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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资产管理制度厦门市渔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等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条 职责 (一)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协会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 (二)协会财务是固定资产账户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建账核算、计入费用、损耗报废等手续的办理。 (三)协会工作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的责任。 第三条 工作程序 (一) 固定资产的一般管理原则 1、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由协会秘书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后,交协会财务; 2、协会财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固定资产的建账登记; 3、未经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外借和供无关人员使用; 4、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须合理使用设备,并注意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二)固定资产盘点及报废 1、协会秘书处对固定资产定期盘点一次。由秘书处指定专人对协会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列出实物盘点报告表。 2、协会秘书处根据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的盘亏、待报废资产的价值进行账户调整。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固定资产报废处理,需列明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经协会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进行资产报废的账户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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